为进一步规范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管理程序,确保学院全体教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生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受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设备
1、劳保用品一般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胶鞋、口罩、雨衣等及其他特殊岗位专用劳保用品。
2、办公经费开支的卫生用品和为统一形象并经学院领导批准购买的员工工作服不属于劳保用品。
二、用品发放范围
凡从事本规定所列工种一线作业的学院正式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学院聘用的社会化服务性用工,均可按其工种标准享受劳保用品。
三、劳保用品管理、发放办法
1、劳保用品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按计划采购,各部门造表领取。
2、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见附表,各部门须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
3、明确认识劳保用品是保护直接参加服务生产的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保健或保持生产现场清洁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必须按岗位发放。
4、凡从事两种以上工种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确定发给劳保用品,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工种的劳保待遇。
5、人员岗位调整后,原岗位劳保标准自然停止,按新岗位劳保标准发放。
6、享受待遇人员不论何种原因,离岗半年以上的,离岗期间不发劳保用品,也不计算使用期限。内退人员因不在岗,不再享受劳保待遇。
四、本规定从2016年3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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